日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曾于2000年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猪已被删除。
倘若真能将野猪从“三有”动物名录中删除,无疑可以让农民长舒一口气。但不少网友就此调侃,把野猪肉端上餐桌,很快便能实现人和猪的平衡。这种思维值得商榷,更值得警惕。近年来,中国境内野猪种群数量增加,各类致害情况频繁发生,“农民辛苦一年,野猪一夜毁完”的情形,在各地不时发生。野猪不仅给农业生产造成广泛影响,还屡屡伤人。而鉴于野猪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农民为保护农作物私自猎捕野猪还会被依法惩处。前不久,河南省淅川县吴某夫妇因家里的麦子被野猪损毁严重,三个月内猎杀8只野猪,最终被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缓刑。类似事件,时常引发法律与人情的广泛讨论。
首先,拟将野猪从“三有”动物名录中删除,是在综合考虑种群变化动态、面临威胁、社会关注等因素,评估其生态、科研、社会价值之后作出的调整。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出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等角度考量,即便不是保护动物,也不能随意猎杀。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不能因野猪屡屡为害就草率给其打上“害兽”标签。据研究,野猪翻土拱地的习性,能够有效促进森林的健康演替,很多植物的种子可以通过野猪的进食和活动来进行传播。因此,鉴于猎杀的专业性和维持生态平衡的考量,还是应由相关部门经科学研判后组织专业力量对其进行猎捕。
其次,科学界公认野生动物携带了大量人类未知的病菌、病毒和微生物。有统计显示,不少新发传染病都来自动物,而且法律明确规定严禁食用野生动物。
可见,野猪不论是从口感还是安全性上,都是不适宜食用的,即便捕杀也应按照标准流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管野猪是否会从“三有”动物名录中消失,人们对其都应有更理性、科学的认知,不能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更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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