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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健身房上课后受了伤 又因健身教练的误操作伤情加重
发布日期: 2022-02-14 17:14:22 来源: 陕西法制网

在健身房上课后受了伤

又因健身教练的误操作

伤情加重

学员一气之下将健身房告上法庭

鉴定结果却表明

自身缺陷是主要原因

健身不成反受伤

2020年10月21日,小溪(化名)来到小区楼下的健身房和大家一起锻炼身体。结果在跟着健身教练做有氧操时,膝关节突然扭伤。当天,小溪来到医院就诊,并于次日出院。第二天小溪又来到另一家医院医治,直至17天后出院。

小溪认为,自己扭伤后健身房教练自行对其进行的复位动作,导致了髌骨骨折。小溪与健身房就此次医药费、赔偿款协商未果,便来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健身房及健身房所在总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8.5万余元。

教练和学员分别承担责任

2021年2月5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小溪的伤残评定、因果关系等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小溪右髌骨脱位未造成残疾;小溪右髌骨脱位后,教练未能正确复位已脱位的髌骨,活动其右膝关节,可加重小溪右膝软组织损伤和关节腔积液的伤情。同时,鉴定机构又明确:小溪髌骨关节发育不良,其右髌骨向外脱位系在髌骨关节发育不良基础上,右膝半屈曲位时旋转导致。

2021年4月14日,小溪起诉健身房案件立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健身教练虽然未对小溪已脱位的髌骨进行正确复位,且其活动关节的行为可加重其伤情,但对于教练此类救助的良好品行不应摒弃,且小溪自身生理缺陷是其致伤的主要原因。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定健身房及其所在总公司,对小溪的损害后果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除误工费不予认可外,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综合认定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2.9万余元。2021年6月29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健身房及其所在总公司赔偿小溪5800余元。

小溪不服,于2021年8月13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小溪要求改判,支持自己的一审全部诉请:健身房及健身房所在总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8.5万余元。

小溪认为,健身房未对自己的身体及其参与的项目进行任何检查和风险评估、指导;且健身教练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前提下,擅自进行的复位动作不属于救死扶伤的行为;并对医药费、误工费的认定金额提出异议。

健身房及其所在公司不同意小溪的上诉请求,认为自身20%责任及赔偿费用的认定都已达上限,为息事宁人未上诉,希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小溪上诉请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了阐述。

侵权责任

首先,本案中小溪是在健身房做团体有氧操时发生的扭伤,而非一对一的私教服务。小溪作为健身者,应当预见这项活动本身具有的一定风险,应当知悉且有能力判断自己当下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进行运动,以及运动的速度、力度、幅度,以避免发生运动损伤。而小溪对自身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小溪未能举证证明健身教练在领操时曾做出极端的动作、过度负重的动作、过度重复的持续动作和持续受压的动作。通过《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说明的内容,可知小溪的特殊体质是其右髌骨脱位的基础原因。因此,仅就右髌骨脱位而言,小溪对脱位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健身教练并非运动保健医生,且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进行了不当处理,造成了对小溪的二次伤害,使其损伤加重。教练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据此判定健身房承担2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责任比例予以维持。

关于赔偿金额

小溪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固定收入确有减少,因此对其主张的误工费,维持一审判决,不予支持。而对小溪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依据收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改判认定总金额为3.2万余元。

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双方责任认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健身房按照20%责任比例,赔偿小溪共计6500余元;健身房所在总公司对健身房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尽管一审立案时间是2021年4月14日,判决时间是2021年6月29日,但小溪受伤的时间是2020年10月21日。因此,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健身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进行运动健身活动时,应当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及健身活动存在的风险情况进行充分评估;而健身房或健身机构应当不断完善自身管理、加强教练准入制度及应急救护保障机制,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切实保障健身者和经营者自身权益。

关键词: 健身教练 健身房 伤情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