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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用电不慎引起火灾 拒绝赔偿理由能成立吗?
发布日期: 2022-05-17 16:21:06 来源: 中工网

我居住在一个老旧职工小区内。一天晚上,我正睡得迷迷糊糊时被浓浓的焦糊味呛醒,立刻意识到可能失火了,赶紧下楼避险。好在消防队员及时控制住了火情,但大量的灭火用水流到我家,致使家具和家电等被浸泡,损失多达2万元。消防部门调查认定,是楼上王某在家祭祀烧纸,因火势太猛引燃窗帘造成了火灾。我找王某赔偿,王某称我家的损失是消防队用水过量所致,不是火灾直接造成的。

请问,王某拒绝赔偿的理由能成立吗?

读者:吴乡善

吴乡善读者:

火灾事故的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具体而言,侵权人及其赔偿责任的判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居民因用火用电不慎引起火灾殃及相邻财产的,该居民为侵权责任人。如果火灾是居民燃放火等引起的,则肇事者为侵权责任人。

第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如果家用的灶具、电器等产品因存在质量问题,引起火灾殃及相邻的,产品使用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

第三,《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因此,如果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如消防管道无法供水、消防设施故障等,致使发生火灾或火灾扩大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火灾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例如,因雷击导致电器起火或者因其他自然灾害引起火灾,则不存在侵权责任人。

本案中,尽管你家的损失是由于消防队员灭火时用水造成的,也应由王某负责赔偿。理由包括:第一,王某烧纸祭祀引起火灾,主观上具有过错。第二,火灾直接损失包括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你家的财产损失显然属于火灾直接损失。第三,消防队员灭火是一种紧急避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由此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王先生执意不赔,你可以通过打官司解决。

潘家永 律师

(据劳动午报消息)

关键词: 侵权责任人 拒绝赔偿的理由能成立 过错责任原则 赔偿责任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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